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维护管理,确保网站发布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杜绝信息安全隐患,防止人为责任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站以服务于厅机关宣传、搭建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厅机关网站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办公室是厅机关网站管理部门,代表厅机关行使网站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网站的全面管理、更新内容上传,设网站管理员;各处室为二级管理组织,设联络员;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维护网站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 办公室网站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分派专人(网站管理员)负责各处室网站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执行与监督;
(四)、负责制定网站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落实,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五)、全面负责网站的建设、联络员的培训工作,牵头组织网站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联络员职责
(一)、应对网站管理与维护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按照办公室所要求的时间及时、积极提交、发布有关最新信息;
(二)、负责与处室有关的二级网页更新内容并根据栏目设置和办公室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供与本处室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对所提供的材料要确保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凡各处室领导签发的信息原则上随到随传,以保证处室各项制度、政策以及信息的快捷传播;
(三)、联络员务必要在办公室所规定时间前将信息采集并加以修正;
(四)、联络员每天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更新工作落实情况;
(五)、联络员对网站互动性栏目,应建立监管制度,确保网站内容积极、健康。
第七条 办公室督察职责
(一)、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于固定时间内检查各联络员信息采集情况;
(三)、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
(四)、定期检查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上传信息相关要求
第八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二)、信息采集: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信息更新由各处室提供,由其联络员采集,经各处室处长或副处长审核签字后,再由联络员传送至办公室。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各处室工作动态及附件二中对应的栏目内容;
(三)、上传信息审查
1、上传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
2、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资料,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处室自己整理的信息作两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
4、信息发布按流程运作:提交初审(各处室负责人)→信息上传(待审批)→终审签发(办公室主任)→信息发布(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在纸质版审批签字后,各处室联络员应将签字后的纸质版复印件连同对应的电子版一并送新闻中心归档,新闻中心发布信息前应与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的纸质版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布;
5、联络员信息提供时间:各处室联络员信息提供时间为每周至少提供信息1-2次,每次提供信息时间在周三之前和周五之前;
6、各处室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上传信息涉及到厅机关全局性工作的需经厅长或主管厅长审核。
第九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二)、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处室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做到常编常新;时效性要求及快的内容,要在当日上午11点前完成;时效性不强的内容,也要尽力做到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相对稳定的内容,要在一个月内跟踪一次;
(三)、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处室应着重开发与本处室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上网;
(四)、上传信息的格式要求,字体,字号等。
第十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一)、各处室信息必须要定期更新;
(二)、定期检查网站上互动相关的信息,及时作出回复。凡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带有广告性质的留言应马上删除;
(三)、网站管理员对网站上的项目和内容负责,所有网页上的图片和文字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发布之前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和文字的正确性;
(四)、各处室介绍或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四章 网站技术支持方责任
第十一条 网站设备由技术支持统一维护、管理,技术支持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十二条 网站所用的WEB服务器托管在信息中心机房内,并通过其提供的网络端口与CHINANET联通,技术支持应经常监视服务器运行,以保证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 网站安全管理由技术支持负责。技术支持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补,防止各种非法入侵,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以便当系统意外崩溃时可以尽快恢复,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十五条 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季度提供网站整体运行报告,从网站架构、功能设置、用户关注、用户需求等方面对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安全保护
(一)、网站管理员应做好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的备份保存及保管工作;
(二)、各联络员密码由网站管理员(新闻中心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人员泄漏;
(三)、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项目或内容;
(四)、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利用厅机关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利用网站和互联网络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八)、损坏网站利益的言论或涉及网站保密的信息。
(九)、有损厅机关形象,不利于厅机关健康发展的,网管人员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健康、不文明的内容要及时删除并作记录,并向信息中心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报告;
(十)、其它违反厅机关管理制度的言行。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
(一)、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应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二)、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联络员在信息递交到信息发布人员前应先确定该信息属于可公开的内容,公布该信息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联络员及注册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站安全的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网站管理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二)、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页面版式及内容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危害网站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处室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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