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对医务人员给予自己的诊治护理方法,包括诊治护理方案,实施诊治护理的有效率、成功率、并发症、所承担的风险和某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后果等信息有获悉的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拒绝该项诊治护理方法的权利。随着医患矛盾日益凸现,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成为社会焦点,同时也困扰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防范医疗纠纷意义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患者有权复印病历”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高度重视。而相当一部分纠纷是因为医方的医疗告知行为或相关文书记录上有缺陷所致,本文就一些医疗纠纷和病案中常见的知情同意方面的缺陷,分析成因,探讨防范措施,以期规避医疗纠纷。
1. 医疗告知行为不当造成的医疗纠纷
1.1 未履行告知义务某医院发生多起早产儿因吸氧致盲的病例,共同的特点是除违反医疗常规过度用氧外,还有就是不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氧中毒致视网膜病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时间窗”之内得到治疗,是有希望治愈的,但医务人员未履行“需在某时间内对婴儿视力跟踪检查”的告知义务,待家长发现婴儿视力异常时,已经是不可逆的了。
1.2 告知内容有缺陷或不全面当下美容已成为一种时尚,一些医院不顾自身条件和资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告知当事人的是片面夸大的效果,而隐藏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当发生“美容变毁容”事件时,纠纷则不可避免。
2. 病案记录缺陷
未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或“知情同意书”签字不规范,一旦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而院方又拿不出有力证据,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
2.1 对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只履行了口头告知,未记录在案,未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导致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时,出现纠纷。
2.1.1 如对需要进行静脉点滴催产素行宫缩敏感试验、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需产钳助产或胎头吸引助产的产妇只行口头风险告知,未履行产妇及家属签字认可的手续,导致在出现异常时,产妇反告医院,医院却无力举证的情况。
2.1.2 手术病例,虽有麻醉知情同意签字单和谈话麻醉师的签字,但没有患者及家属对麻醉风险的知情同意签字,若发生麻醉意外,则在处理纠纷和诉讼时院方拿不出有力证据。
2.1.3 医生为妊娠合并羊水过多的孕妇进行常规体检时口头告知羊水过多有胎儿畸形的可能,建议去有条件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但未将该告知过程记录在案,此孕妇也未行产前诊断,待出生婴儿有先天缺陷时,则对医院不依不饶。
2.2 以“社会因素”为指征的剖宫产的术前签字不当“社会因素”即“非医学指征”,指产妇及家属因个人、家庭或某种社会因素要求医院为产妇实施剖宫产分娩,一般术前签字单上产妇及家属应写“坚决要求手术”。对有医学指征的手术签字单上,病人及家属只写“同意(或不同意)手术”。虽然这两种签字都有相同的风险告知,但有的产妇在“社会因素”剖宫产手术签字单上却签署“同意手术”。术后发生异常情况时,说是在医生“引导”下“同意手术”的,让院方有口难辩。
2.3 术中异常情况的告知和患者的知情签字存在缺陷
2.3.1 剖宫产术中发现产妇为单角子宫,同侧卵巢、输卵管缺失。术后腹部B超示同侧肾脏、输尿管缺如。这一异常情况应对产妇及家属交待:这是一种先天性疾病,是生殖系统畸形。因只有一侧肾脏,日常要注意保护肾脏,积极防治肾病。但主管医生未对产妇及家属进行告知,也未履行知情签字的手续。一旦今后发生情况,产妇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肾脏、卵巢、输卵管一侧缺失,会与院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3.2 剖宫产手术中发现子宫肌瘤或探查盆腔时发现卵巢囊肿,术中连带做了肌瘤摘除或囊肿剔除术,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待到产妇出院拿病理报告时,才知道真实情况,往往会与院方发生纠纷。
2.4 手术告知书上手术范围不全面或写错如对疑诊异位妊娠的急腹症患者的手术告知书上手术名称常笼统写“剖腹探查术”,而不写拟行手术或备行手术名称,实际上常是术中需要切除一侧附件,因为患者及家属只签署了对“剖腹探查”的知情意见,未签署对“切除附件”的知情同意意见,而切除了一侧输卵管,日后不孕的几率增大(尤其是前次已做过一侧输卵管切除,这次又做了另一侧切除的)。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
2.5 手术告知书上出现原则性错误对手术范围“左侧”、“右侧”写错,对某些有诊断意义的检验结果的“阴性”、“阳性”写错等情况。
2.6 只重视医疗,不重视病历书写,知情签字走过场术前谈话、签字不是术者本人,违反规程,发生纠纷时,院方常难自圆其说。有的医师马虎大意,致使患者或家属在签字书上书写的内容有原则性错误,也未及时发现,见以下几种情况:
2.6.1 出现错别字,一字之差,原意大变,如“要求流产”写成“要求留产”。
2.6.2 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是患者的朋友,而病案首页联系人分明是患者的丈夫。因没有患者本人对其朋友的授权委托书,其丈夫不满手术结果,易发生纠纷。
2.6.3 家属与产妇的关系签错,使知情同意的主体发生改变,如产妇父亲在告知书上签写与产妇的关系为“夫妻”。
3.防范对策
3.1 加强医院管理,教育医务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尊重患者(当事人)的知情权,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强化法律意识,并认真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义务。
3.2 加强责任心教育,让全体医务人员认识到,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患者负责的表现,另外患者对诊疗护理知情并参与,一方面医患共同承担风险,医患积极互动,促使疾病向好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鞭策了医务人员积极钻研义务,审慎处理病情,提高医疗技术。
3.3 重视病历书写,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防范医疗纠纷病案是书证。因此医务人员要重视病历的书写、重视医疗文书签字的法律意义,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3.4 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认真执行核对制度及环节质控,防范人为“艺术取证”。当今社会不排除个别人士对医院不满或经济利益驱动,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有备而来,收集证据,控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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